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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是人民群众的
作者:王奇    来源:体育画报    发表日期:2007-1-31 11:28:00    第10期 

我一直把“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当成指路明灯,当成自己在奥林匹克大道上前进的座右铭。如今距离北京奥运会也就570多天了,但总体感觉还是“商业奥运”意思足,“人文奥运”味道淡。

2007年这个关口,看看我们已进行的奥运推广活动,竟然大多在“2008”这个数字上做文章。不是2008位老太婆扭秧歌,就是2008位老大爷打太极拳,要不就是2008位小朋友画福娃——你很少能看到出彩,你很少能想到精彩。即便是拥有奥运商业推广权益的赞助商们,依托奥运会进行的营销策划也很业余。

依我看,这并非能耐不够,而应该是“商业奥运”所带来的制约过多。

2006年年尾,在北京奥组委品牌保护工作媒体通气会上,奥组委市场开发部副部长陈锋介绍了如何防范奥林匹克市场开发中的隐性市场。会上,陈锋慷慨陈词:“这里面的‘地雷’更多,更需要大家注意防范,注意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听着怪吓人的,怎么奥运会成《地雷战》了?

我同意保护赞助商的权益,但这种权益的保护,不能无限扩大到公众参与奥运的领域,更不能让“商业奥运”成为主题。如果过分强调“防范隐性市场”的赞助商保护原则,并以此狭义地去理解奥运精神,那么顾拜旦先生在天之灵,岂不是要嚎啕大哭?

翻开《奥林匹克宪章》,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定:“奥林匹克主义谋求体育运动与文化和教育相融合,创造一种以奋斗为乐、发挥良好榜样的教育作用并尊重基本公德原则为基础的生活方式。”

扣个帽子:如今的“商业奥运”表现得很过分,完全与奥林匹克精神背道而驰。

曾记得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期间,汕头有家“麦片”生产厂家,未经授权,就在包装上任意使用“中国奥运代表团专用麦片”称号。随后被心明眼亮的人民群众发现,并举报到中国奥委会。在制止无效的情况下,中国奥委会将该厂家告上法庭,涉及罚金高达500余万元。尽管当时《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还没有发布,但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我们伟大祖国早就开始重视,我们伟大人民早就有觉悟。

对恶意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业行为,该罚;但对善意的奥林匹克文化传播活动,则应该鼓励支持,积极引导。

只是如今的某些奥组委官员,过于教条地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看起来太不像是一个单纯的政府服务机构干部了,反而越来越像一个商业实体。他们传播的言论,似乎只关系到如何去保护奥组委和赞助商的利益。如何去扩大全民奥运的影响力,倒在其次。

奥运会16天,火炬接力100天,这使得圣火的传递更加受人关注。但现在的奥运会火炬接力,似乎更像“可口可乐火炬接力”,喉甜喉甜的,显得腻味。

 

 

当然了,有些甜的东西,却是可以甜在人们心里的。天津劝业场有个卖糖人的老汉,用糖画做了一个福娃造型,居然被指责为侵犯奥运会商务权利,你说他一个糖人能侵犯你多少利益?

据说在日本长野冬奥会时,由于麦当劳的赞助,当地人在奥运会期间吃不到长野的“寿司”。我真是害怕,奥运会如此这般的赞助商保护,2008年奥运会我们去哪里吃煎饼果子?油条豆浆?稀饭馒头?

自从美国人尤伯罗斯在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上开创商业化运作的新模式以来,奥林匹克运动确实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但愈演愈烈的商业行为,也给奥运会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好在罗格说了:“一直以来国际奥委会都非常注意避免奥运会过度商业化,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不会被商业利益所左右。”

但愿如此。

已故的清华大学老教授马约翰先生,早在1926年就说过这样的话:“体育,是培养一个优秀公民最有趣、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宣传奥林匹克精神,传播体育所带来的健康生活方式,不就是为了强身健体而采取的一种有效方式吗?其中商业化的操作,虽然对体育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过度了,就会把体育的本质抛却。只把目光焦聚在商业利益上,这对神圣的奥林匹克其实是一种亵渎。

好在新年一过,喜讯便来。

2007111,北京奥组委及时召开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考察奥运会工程建设讲话精神座谈会。胡锦涛同志特别强调:“举办奥运会,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是中华民族的百年企盼,是全国的一件大事。要组织广大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的迎奥运、讲文明、树新风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喜庆热烈的奥运会氛围,展示我国人民期盼奥运、参与奥运、奉献奥运的精神面貌。”

踊跃地参与奥林匹克精神传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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